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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大沥铝材”被核准为集体商标

“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成员在本申请所指定商品上的生产和经营,共同维护和提高商品的市场信誉,保护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南海大沥铝材”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用于表明在所指定的商品上使用该集体商标的经营者属于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的成员。

第三条 “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商标权属于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的成员。

第二章“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和手续

第四条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五条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必须符合以下国家标准:
铝合金建筑型材-基材国家标准GB5237.1—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阳极氧化着色型材国家标准GB5237.2—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涂漆型材国家标准GB5237.3—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粉末喷涂型材国家标准GB5237.4—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国家标准GB5237.5—2008;
铝合金建筑型材-隔热型材国家标准GB5237.6—2008;

第六条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的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申请领取《集体商标使用证》;
(二)领取集体商标标识;
(三)交纳管理费。

第三章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三)对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条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使用“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的不定期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

第四章 “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是"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组织本组织成员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二)组织、监督按本规则使用该集体商标;
(三)负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维护“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专用权;
(六)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成员发生变化时,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将使用该集体商标成员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等内容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非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上使用与该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或者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协会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章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成员在使用该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集体商标使用证》和已领取的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五章附 附则

第十三条“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费由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集体商标识、检测产品、受理集体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集体商标等工作,以保障使用“南海大沥铝材”集体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