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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中国铝型材反倾销调查终裁摘要

2025 年 11 月 24  日, 泰国倾销和补贴委员会就泰国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决,裁决维持了本案终裁前事实披露中泰国外贸厅的调查结论,现将该终裁报告摘要如下:

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第 6/2568 次会议上作出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对泰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依据泰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第 19 (1)  条之规定,决议对进口上述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足以消除国内产业所受损害,且不超过确定的倾销幅度。

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特此公告如下:

第 1 条 本公告自政府公报发布之次日起生效(2025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有效期为五年。


第 2 条 对进口的原产于中国的铝挤压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涉及海关税则号( HS Code )共 8 项 ,分 别 为: 7604.10.10.000、7604.10.90.000、7604.21.90.000、7604.29.90.000、7610.10.10.000、7610.10.90.000和7610.90.90.000。 具体税率如下:


1. 对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征收 CIF 价格 5. 12%的反倾销税;


2. 对广东永龙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征收 CIF 价格 7.53%的反倾销税;


3. 对清远新粤亚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并由广东省南海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或鼎盛铝业金属有限公司出口的产品, 征收 CIF 价格 7.63%的反倾销税;


4. 对以下十一家合作企业的产品, 征收 CIF 价格 7.09%的反倾销税:


(1) 四会市光正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广首进出口有限公司

(2)  山东华建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广东齐力澳美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佛山市南海区荣兴铝型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长信创越商贸有限公司
(5) 佛山市南海永丰铝型材有限公司
(6) 肇庆市广澳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8)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豪美铝制品有限公司

(9) 佛山坚美铝业有限公司
(10)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11)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5. 对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产品, 征收 CIF 价格 21.94%的反倾销税。


6. 此外,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被认定为微量,调查机关决定对其免征反倾销税。


第 3 条 对本委员会最终裁定不服者, 有权根据本公告,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


文章来源:北京市竞天公诚(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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