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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技术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南海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会员由从事铝型材生产或管理的技术人才为主体,还包括与本行业相关的机械设备、表面处理、原料辅料、模具和产品工程开发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专家组成。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促进行业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引导行业技术创新,实现节能减排;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提高行业技术标准化水平,发挥行业技术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对行业内国内、国际的技术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分析,建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信息收集、整理、分析、研讨、论证、消化、吸收、创新等机制,引导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维护行业的利益和荣誉,加强行业与政府和社会的公共关系,争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产业方针和政策。

  第六条 倡导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一) 倡导行业自律并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二) 敦促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的有效实施,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并反对从事有损坏专家委员会或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开展产品推广、技术交流、培训活动以及技术职称评审。

    (一)组织、举办或参加行业展览会、产品推介会和技术研讨会,以及外出技术考察等活动。

    (二)组织科技成果交流,并针对行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组织技术队伍进行攻关或产学研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三)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引进、培训,以及职称评审的机制。

  第八条 组织编辑、出版刊物或编写行业技术专著。

    (一)向协会主办的刊物和月报投稿。

    (二)组织专家、教授出版行业技术专著。

  第九条 受协会委托代表行业参加专业对口的国内、国际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委托的各项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入会条件

    (一)委员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从事与本行业生产、管理相关的技术人才,包括机械设备、表面处理、原料辅料、模具和产品工程开发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专家,而且在行业内有明显的技术专长。

    (二)关心本行业技术发展,积极配合协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专家委员会正、副主任会议通过,报协会备案。

    (三)登记入册后由委员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受协会的委托可代表协会的组织或参加相关的技术交流活动。

    (三)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和建议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允许以专家委员会会员的身份开展符合本专家委员会章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执行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向协会提供相关服务,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专家委员会、协会的工作。

    (四)向专家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会员不需向专家委员会缴纳会费。

    (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还会员证。

    (七)会员不允许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开展个人商业活动,否则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组织原则: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的领导机构是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是权力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讨论、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

    (二)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委员会的正副主任。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每届任期二年,可连续任。正副主任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并执行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向下届会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向协会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委员会的工作。

    (五)对申请入会的个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审查会员的增补或调整。

  第十七条 组织人选及常设办事机构

    (一)专家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协会推荐提名,经会员选举产生;而会员入会需自愿申请,经专家委员会正副主任会议表决通过。

    (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收入(包括咨询、服务、培训、出版专著、资料等)、有关单位的资助、其它正当收入。

    (二)协会调拨部分活动经费。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第十九条 支出主要用于为行业服务而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办公费。

第六章 章程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佛山市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

  第二十二条 章程如与国家法令、法规有抵触,应以国家法令、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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